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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刑民法律责任探析

添加时间:2022年7月13日 来源: 深圳公司律师   http://www.btbgzzls.com/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容韵雅 律师  

企业合规是使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同时必须符合公司本身的规章制度。企业合规做不好,将会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难免面临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等其他法律责任。一些企业在设立之初,对于相关文件,如股东之间的协议书、代持协议书及各类工商登记所需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的起草均不太重视,认为这些书面文件仅是为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设立登记之用,殊不知企业的人合性太强,设立之初股东基于信任无一纸约束便可成立公司,一旦触碰到企业内部相关方的利益,产生分歧还得从各类协议书、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中去找依据。由此可见,企业设立之初的合规性文件对日后的合规性经营非常重要,而所有的企业都面临合规的要求,因为企业合规的宗旨就是防控和避免合规风险的,

有鉴于此,本文对几种常见的企业刑民法律责任进行为大家进行简单介绍。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与一般的侵权之诉或合同违约之诉不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作为防火墙,与相关方建立法律关系后,为了逃避自身的责任和债务,使相关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此时,相关方如债权人或其他利益方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公司本身的资本无法弥补债权人或相关利益方的损失时,且严重侵害了其相关利益,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才适用。如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清偿债权人或相关利益方的损失,或未侵害任何第三方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方式有很多种,以下仅为列举:(1)公司资本不足或公司股东采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方式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2)通过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3)通过注销原公司、注册新公司转移债务的;(4)利用其它手段规避税务、竞业禁止等义务的;(5)公司之间或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俗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

    (二)股东虚假出资纠纷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可能引发民事纠纷、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其一,该名股东负有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同时公司有权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如该名股东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名股东的资格。其二,该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债权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笔者办理过的因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同时可追加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三,如公司在设立阶段,相关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虚假出资的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其四,在公司利益的分配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了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的合理限制条件。

在行政责任方面,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将依我国《刑法》第159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追诉,具体刑事犯罪内容见下文。

(三)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常见的方式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关联交易等。与虚假出资一样,存在此种作为的股东不仅将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面临刑法的制裁。

在民事责任方面,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对该名股东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并有权要求其他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根据公司成立时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额的期限已到期,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在此时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权利。

在行政责任方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将于下文予以阐明。

(四)公司决议效力之诉

对于企业经营中所作决议,企业也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办理,如果决议形成过程存在程序上和内容上的瑕疵将影响到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在此,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当决议存在瑕疵时的司法诉讼救济途径,这个制度对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具有突出意义。

关于公司决议效力向法院起诉的类型有三种,分别是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和决议撤销三种情形。现笔者归纳总结如下:

公司决议效力的类型

原告

类型

法规依据

法定情形

股东、董事、监事等

决议不成立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第五条

1.未召开会议;2.未表决;3.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足;4.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5.其他情形

股东、董事、监事等

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

决议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和《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五)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

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股东利益受损是一种常态,如何维护股东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也给予了我们答案。笔者以表格的方式归纳如下:

                          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

被告

利益归属

类型

法规依据

公司

董、监、高

公司

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股东

董、高

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监、高

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三款

需要说明的是,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权而间接受益。在实务中,股东代表诉讼要注意两点,第一点,股东在行使代表诉讼之前,必须履行书面方式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其拒绝履行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没有经过前述前置程序即提出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往往会判决原告败诉;第二点,在司法诉讼中,即便原告诉讼的目的系为了公司意志,但一般将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地位更有助于查明事实。

除以上几种常见的公司诉讼外,根据数据统计,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公司法纠纷中属于最常见的纠纷类型,限于篇幅,此类案由的剖析将在日后发表的文章中说明。

四、刑事责任

(一)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百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当非国有企业性质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的,属于职务侵占罪。笔者曾协助企业办理过企业员工职务侵占的报案工作,该名企业员工通过各种手段变相侵吞公司财务,另行设立公司将本公司的财产挪作新设公司的物资,后经过长达两周的地毯式搜查、调研,罗列其通过每种手段侵吞公司财务的数额、价值、物料清单及相关证据,经与其沟通,拒不归还,最后报当地辖区派出所立案,包括前段时间王宝强的经纪人宋喆也因为职务侵占被起诉,职务侵占在现实社会中已屡见不鲜。对于企业而言,如何防范公司董监高或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或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是值得深入探讨,并建立相关预防和应对机制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职务侵占罪数额2000万属于数额巨大,处罚结果是5年以上,换做贪污罪,2014年北京的一家国企退休女经理因为贪污1900万事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集资罪

     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相信大家已耳熟能详,鼎鼎有名的浙江本色集团的创始人吴英,从13岁开始就在街边学做美容理发,到2002年开始赚到了第一桶金,直到2006年吴英注册了十余家以本色命名的公司,东阳本色集团横空出世。殊不知公司注册资金(注册后资金即抽出)、筹建资金、人员工资等均来自吴英的非法集资款,公司”实际变成其向社会公众显示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假象的工具,成为其非法集资的平台。2007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案件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提出上诉,直到2012年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吴英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这里谈到集资诈骗,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人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达立案追诉标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的区别,第一是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为标准,非吸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并不意图占有,是具有还款意向的;第二是集资诈骗是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进行集资,但非吸一般不以是否有诈骗的行为作为认定标准,而是以是否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筹集资金,进行盈利作为判断标准。

在笔者办理过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某基金公司通过渠道销售、官方网站公开性地发布基金产品募资,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吸引资金近2亿,通过成立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但最后却因项目公司的项目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归还投资人本息。后来,基金公司的股东、高管和销售人员均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追诉。从这个案件回头看,在项目公司没出事之前,基金公司销售推广的房地产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本意就是吸收大众资金投资项目,基金公司的相关人员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行为人被立案追诉后,本人也具有还款的意向,双方曾就归还投资款、达成谅解进行多次探讨。但正如前文所述,即使取得受害人谅解也仅在量刑上考虑,不影响定罪。如今,经过四年的司法诉讼,投资款正通过民事执行程序逐步回款。

(三)抽逃出资罪和虚假出资罪

 公司的注册资本方面有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虽目前法律对公司设立运营注册、资本不再做限制,但在我们身边有很多企业,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情况的却不在少数。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为“未交付货币、实务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同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还有欺诈的故意,即从形式上看行为人对其应出资部分已出资,但实质上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在司法适用中,虚假出资罪追诉标准的认定,应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确定的两种情形为准:(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因为成立初期不规范,常常出现真正投资者没有持有股东权证,没有出资之人却成为了公司登记股东,股东之前又未通过书面进行约定,则出现大家平时所说的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还有代持之人等等,这些股东、发起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条件是值得我们去探讨。

公司刑事风险从违法行为中衍生而来,违法行为退一步,可能是违规行为,进一步,就是犯罪行为,两者之间相隔很近,有时就是非此即彼的距离。对企业家而言,多数犯罪本质上是从普通纠纷演变而来,总而言之,公司规范化运营非常重要,公司经营切勿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

五、解决机制

     当企业缺乏合规化的运作模式,日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纠纷绝非偶然,在纠纷发生后,得从公司本身的制度上、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寻求纠纷解决的方案。

     民商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3个月,更长的期限会经过诉讼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后结案,审理期限可能将达到一年以上,时间过长,不利于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但只要是普通的民商事纠纷,除了诉讼判决、仲裁裁决外,还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进行,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诉诸法院,等待法院判决,最后他方胜诉,企业进行民事赔偿。企业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以提起上诉,还有可能转败为胜。

行政责任亦然,行政处罚无非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行政拘留。一般来说,只要企业及时缴纳罚款,就不会面临更重的处罚,而罚款的缴纳对于企业而言,并非难事。

但是,对企业及企业家而言,刑事责任远远不同于各位以往所接触到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数据统计,在涉及刑事犯罪中,侵犯财产罪占比90.6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比9.32%,所涉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

刑事责任一种剥夺重要权利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自由的剥夺,甚至是生命的剥夺,解决途径里不包括民事责任中的和解、调解,交赃款,得到受害人谅解也不能摆脱定罪。如果说一个民事纠纷的败诉所损失的金额可以在未来几周内赚回来,行政处罚只要缴纳了罚款,影响在一定时间内也可以淡化,刑事责任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可能是一辈子都难以摆脱的。

当然,不管是民事、行政纠纷,企业可以聘请律师成为案件代理人,为企业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如遇刑事责任,律师也可以在法律和事实的框架内成为代理人,或为其做刑事辩护,最大化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律师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能充当一名问题解决者,但企业受到的损失和影响却是无法短期内或自始消除的,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企业家自身具有良好的危机防范意识,正视企业的合规化经营与管理,将合规经营以书面的方式落到实处,将纠纷甚至是犯罪的种子真正扼杀在孕育正能量的土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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